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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頭版)| 代表委員履職盡責獻良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fā)創(chuàng)新活力
|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
發(fā)布日期:2023-03-14 |
作者:myf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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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當前,我國正一體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過程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依法授權、依法獲權、依法用權、依法維權。今年的全國兩會上,耿福能代表和其他代表委員們結合知識產權立法修法、執(zhí)法司法的方方面面,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提出真知灼見。
筑牢法治保障根基
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商標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國人大代表、好醫(yī)生集團董事長耿福能表示,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經營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步增強,更加重視品牌建設。他建議,應當更加有效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品牌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創(chuàng)新主體培育自主品牌,抵制侵權,將有力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fā)展。”耿福能說,“商標法修訂草案讓我們看到國家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全力推動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的決心。”
織密權利保護之網
舉證是知識產權維權中的難題之一。耿福能同樣關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舉證問題。他建議,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具體實踐中,在雙方都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損失額和侵權方獲利額的情況下,建議采取法定賠償最高額進行判賠。權利人如有侵權方獲利的初步證據,如侵權產品銷售數量、銷售范圍等,可以結合該產品同期的合理利潤或侵權方對外宣傳的銷售數據合理確定賠償額度。對于有侵權“前科”的侵權方,如果權利人通過第三方渠道掌握了侵權方的相關財務數據,而侵權方拒不提供財務數據說明的,建議法院采用第三方證據確定賠償額,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治是改革的壓艙石、發(fā)展的助推器。代表委員們立足創(chuàng)新發(fā)展,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鼓與呼,為進一步織密織牢知識產權保護網提出真知灼見,為形成支持全面創(chuàng)新的基礎制度貢獻力量。
來源:http://epaper.iprchn.com/zscqb/html/2023-03/10/content_27586_74203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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